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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执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世信与郭玉贤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世信,郭玉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1571号申请执行人徐世信,男,193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郭玉贤,男,194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本院在执行徐世信与郭玉贤金钱给付一案中,我院在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 宏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羽佳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