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花春明与黑龙江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春明,黑龙江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41号原告:花春明,男,汉族,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达利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黑龙江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万宝街380号。法定代表人:桑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有坊街118号。法定代表人:宋殿荣,该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岩,该办公室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铁山,黑龙江冯铁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花春明与被告黑龙江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花春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花春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花春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花春明已预交2608元,按花春明减少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应退还花春明2583元),由花春明负担。审 判 长 董益峰人民陪审员 孙 聪人民陪审员 郭兴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康轶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