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丽丽与被申请人刘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丽丽,刘权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申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董丽丽,女,汉族,现住浙江省嘉善县。委托代理人:王雷声,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权,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人董丽丽与被申请人刘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吉0381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董丽丽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符合予以再审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于 琢审判员 杨宝华审判员 张利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