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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胜辉与被执行人吴起鑫源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胜辉,吴起鑫源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吕胜辉,男,汉族,1975年9月17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吴起鑫源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胜辉与被执行人吴起鑫源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胜辉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12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吴起鑫源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吕胜辉支付修理费和钻头款140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吴起鑫源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吴起鑫源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吕胜辉支付修理费和钻头款140000元,并缴纳案件执行费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起鑫源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将案件款汇入本院执行账户,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吕胜辉兑付了案件款140000元整,被执行人吴起鑫源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交纳了案件执行费2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