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杨进发申请桑修峰金钱给付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进发,桑修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452号申请执行人杨进发,男,汉族,1962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桑修峰,男,汉族,1966年7月3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初189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桑修峰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白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