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湖南智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徐双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智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双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216号原告湖南智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三一行政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袁智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启,男,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双林,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智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双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智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智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智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智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培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