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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爱兰与黄炳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兰,黄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刘爱兰,女,汉族,1952年11月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黄炳辉,男,汉族,1992年2月生,住开封市龙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11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炳辉的银行存款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楷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国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