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丁士明与徐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士明,徐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754号申请执行人:丁士明,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徐洪生,男,1957年2月4日,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士明与徐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徐洪生因负债较多,目前无偿还能力。另向金融机构查询徐洪生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车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复审 判 员 程 峥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