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南贵香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贵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刑初10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南贵香,女,195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农,住浠水县。2001年11月26日,浠水县公安局以利用邪教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对其行政拘留15日;2010年1月26日因散发“法轮功”传单被浠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6日,2010年2月2日因散发“法轮功”传单被黄冈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因本案于2016年4月16日被罗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9月7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浠检诉刑诉(2016)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南贵香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适用法律发生变化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适用法律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政审 判 员 程 艳人民陪审员 杨学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坤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