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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宁国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国市永宁实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国市永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566号原告:宁国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南山东路恒源景城1幢1008、1009号。法定代表人:郑经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振宇,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国市永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汪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熊俊,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段登亮,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国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国市永宁实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宁国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宁国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