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9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花付与万昌付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花付,万昌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9民初202号原告:杨花付,女,1982年6月2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村民,现住剑河县。被告:万昌付,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村民,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昌平,贵州省剑河县岑松镇平加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花付诉被告万昌付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花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