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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韩建伟、满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伟,满波,杨红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411号申请执行人:韩建伟,男,汉族,1979年6月28日出生,临邑县。被执行人:满波,男,汉族,1974年9月11日出生,临邑县临盘采油厂二矿23队。被执行人:杨红会,女,汉族,1978年9月28日出生,临邑县临盘社区供热供水大队。本院在执行韩建伟与满波、杨红会借款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满波、杨红会银行存款162539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如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彦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