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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高青敏与朱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青敏,朱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59号原告:高青敏,男,195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朱影,男,196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青敏与被告朱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青敏于2017年4月18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青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青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由原告高青敏负担25元,另28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高青敏。代理审判员  匡鹿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佳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