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高青敏与朱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青敏,朱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59号原告:高青敏,男,195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朱影,男,196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青敏与被告朱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青敏于2017年4月18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青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青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由原告高青敏负担25元,另28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高青敏。代理审判员 匡鹿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佳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