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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执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望谟县交通运输局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望谟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01执1258号移送机关:兴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望谟县交通运输局,其余略。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望谟县交通运输局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望谟县交通运输局在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辖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301执125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