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执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望谟县交通运输局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望谟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01执1258号移送机关:兴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望谟县交通运输局,其余略。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望谟县交通运输局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望谟县交通运输局在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辖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301执125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