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建违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违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25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违,男,1985年4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辩护人林志刚,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违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违及其辩护人林志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建违经预谋,自行或与王某(已判决)采取到蛋糕店内购买蛋糕,并在其中放入线头等异物,之后以所购买的蛋糕在食用过程中吃出异物等为由,向相关蛋糕店索要“赔偿”等方式多次进行敲诈勒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6年11月2日晚上,被告人陈建违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54号85度C蛋糕店,采取上述方式向该店索要赔偿,后因该店工作人员拒绝赔偿而未果。二、2016年11月4日晚上,被告人陈建违在南京市秦淮区升州路23号几分甜烘焙工坊店,采取上述方式逼迫该店退还蛋糕购买款人民币168元及赔偿人民币22元。三、2016年12月12日下午,被告人陈建违与王某,在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33-5号85度C蛋糕店,采取上述方式逼迫该店退还蛋糕购买款人民币268元、赔偿人民币268元及面包等物品。四、2016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陈建违与王万元在南京市秦淮区王府大街22号元祖蛋糕店,采取上述方式逼迫该店退还蛋糕购买款人民币218元及赔偿人民币500元。五、2016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陈建违与王万元先后在南京市秦淮区建康路140号红跑车蛋糕店,南京市秦淮区建康路50-4号安可瑞蛋糕店,采取上述方式逼迫上述两家蛋糕店分别退还蛋糕购买款人民币208元及赔偿人民币500元,退还蛋糕购买款人民币218元及赔偿面包等物品。六、2016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人陈建违在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134号红跑车蛋糕店,采取上述方式向该店索要赔偿,后因被他人发现而未果。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陈建违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某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2180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建违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建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范某、谭某、张望、赵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和解协议书、接处警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建违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建违多次伙同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建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建违归案后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对被告人陈建违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建违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建违退出的违法所得190元予以追缴并发还给被害单位南京市秦淮区升州路23号几分甜烘焙工坊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徐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