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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裴巨高与曾正明、李四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巨高,曾正明,李四青,丁福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7民初727号原告裴巨高,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告曾正明,男,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李四青,男,1968年6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被告丁福来,男,1976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原告裴巨高与被告曾正明、李四青、丁福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巨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正明、李四青、丁福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裴巨高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曾正明、李四青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偿还自2015年7月21日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月息按借款额的2%计算。2、被告丁福来对尚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被告曾正明与李四青系合作关系,二被告为了支付人工费,从原告处借款200000元,并于2014年11月6日签订《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原告现金200000元,还款日期2015年3月28日,借款用途:支付人工费,借款人承诺按月借款额的3%计算做资金占用利息给付出借人,每月5日前付给,如产生还款纠纷,交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解决,并每天按借款额的0.33%收取违约金,借款人曾正明,共同用款人李四青,担保人丁福来,被告李四青签订《共同用款及还款承诺书》,自愿作为借款人的共同用款及还款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丁福来签订《担保责任承诺书》,自愿为被告曾正明借款一事承担无限期的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还款日期已过多月,三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11月6日,被告曾正明作为借款人,被告李四青作为共同借款人,经被告丁福来担保从原告处借款200000元,借款用途支付人工费,还款日期2015年3月28日,借款利息按月借款额的3%计算,每月5日前给付,产生还款纠纷,由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解决,且从借款日起每天按借款额的0.33%收取违约金,2014年11月6日,被告曾正明及共同借款人李四青、担保人丁福来给原告出具收条,收到原告出借的借款现金50000元,银行转账交付借款150000元,承诺按月借款额3%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并在每个月5日前给付,还款期限为2015年3月28日,借款人曾正明、共同借款人李四青、担保人丁福来在收条中签字。2014年11月6日共同借款人李四青给原告出具共同借款人还款承诺书,承诺与借款人是合作关系,因经营生产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本人自愿作为借款人的共同借款人及还款人向原告裴巨高承诺当借款人不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时,愿对该笔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并放弃所有法律的抗辩权及辩护权。2014年11月6日被告丁福来给原告出具担保责任承诺书,被告丁福来自愿为曾正明借款无限期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借款人有同样的还款责任及义务,在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还原告的款时,丁福来无条件去还此借款,并放弃所有的法律辩护权。借贷合同履行中,被告曾正明按约定月借款额3%利率偿还原告利息50000元,偿还利息期限到2015年7月16日,对借款200000元本金未偿还。诉讼中,原告裴巨高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四青坐落于唐山市丰南区瑞明楼13号楼2门602室房产一套查封,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冀0207民初72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2045元。本院认为,被告曾正明作为借款人、被告李四青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款逾期后,对尚欠借款本金有返还的义务,对原告所主张未给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丁福来为借款人曾正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原告裴巨高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保证人应对借款人所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保全申请费系被告曾正明、李四青的违约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被告曾正明、李四青应予赔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正明、李四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裴巨高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7月21日始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丁福来对此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曾正明、李四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裴巨高诉讼保全申请费20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35元由被告曾正明、李四青负担,被告丁福来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来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孟雨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