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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6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权铁锤与张会生、卢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铁锤,张会生,卢金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6民初197号原告:权铁锤。被告:张会生。被告:卢金霞。原告权铁锤诉被告张会生、卢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陆幸幸独任审判。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权铁锤,被告张会生、卢金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权铁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万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30日,被告张会生、卢金霞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4万元。2014年5月18日,二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万元。分别于当日出具借条。现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二被告讨要未果,二被告至今未还。被告张会生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因其经营的饮料厂已停工,现在也没有钱还,只能等厂子的拆迁款到位后再归还原告欠款。被告卢金霞辩称,虽然借款是事实,借条上也有其本人的签名,但其未见分文,未曾用过该借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二被告曾系男女朋友关系时,通过刘国明介绍认识原告。2014年4月30日,被告张会生、卢金霞向原告借款4万元。2014年5月18日,二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万元。分别于当日出具借条,并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署名。原告向被告催要后,二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由借条、庭审笔录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会生、卢金霞共同向原告权铁锤借款7万元,原告要求被告张会生、卢金霞还款应予支持。对于被告卢金霞辩称其没有使用该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本院认为,借款如何使用是两个借款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能作为对原告的抗辩事由,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会生、卢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权铁锤借款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张会生、卢金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陆幸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盈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