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彭展与徐文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展,徐文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214号原告彭展,男,汉族,1975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徐文理,男,汉族,1987年7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展诉被告徐文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15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原告发出催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彭展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爱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