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8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81905号原告:陈某某,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 伶审 判 员 刘 明人民陪审员 张忠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