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襄阳甲乙同城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襄阳卓越飞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襄阳卓越飞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付俊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甲乙同城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襄阳卓越飞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付俊峰,成天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1687号原告:襄阳甲乙同城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长虹南路36号长虹写字楼十楼。法定代表人:李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襄阳卓越飞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原北路63号紫金鑫城1幢1层104室。法定代表人:任秀丽。被告:付俊峰。被告:成天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甲乙同城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卓越飞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付俊峰、成天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甲乙同城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甲乙同城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忠民代理审判员 张剑伟人民陪审员 陈 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