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侯山创与被执行人侯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72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山创与被执行人侯松、王晓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侯山创与被执行人侯松、王晓生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2执7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邦建代理审判员 张 晓代理审判员 张巍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程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