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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侯山创与被执行人侯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72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山创与被执行人侯松、王晓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侯山创与被执行人侯松、王晓生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2执7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邦建代理审判员  张 晓代理审判员  张巍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程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