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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许连生、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连生,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连生,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许连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许连生与被执行人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5)荣商初字3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许连生工程款3033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58元,公告费56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将欠款付清,该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3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7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