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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义平、杜建生与梁海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平,杜建生,梁海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21民初580号 原告刘义平,男,196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 原告杜建生,男,1964年6月9日生,住。 被告梁海维,男,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义平、杜建生与被告梁海维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义平、杜建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义平、杜建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义平、杜建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刘义平、杜建生负担。 审判员  李俊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