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义平、杜建生与梁海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平,杜建生,梁海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21民初580号 原告刘义平,男,196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 原告杜建生,男,1964年6月9日生,住。 被告梁海维,男,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义平、杜建生与被告梁海维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义平、杜建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义平、杜建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义平、杜建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刘义平、杜建生负担。 审判员 李俊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