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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辖终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礼山与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礼山,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辖终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礼山,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蓬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建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祝皓。上诉人刘礼山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3民初1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礼山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忽略了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认为本案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并且本案的标的额、诉讼主体或者纠纷事项,均不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情形,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由于案涉房屋位于蓬安县,故蓬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刘礼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