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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黄永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12刑初79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永兵,聋哑人,男,1979年9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昌市青山湖区。2014年4月14日因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2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指定辩护人詹碧峰,江西省新建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第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永兵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永兵及其指定辩护人詹碧峰,翻译人李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31日14时30分许,在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牌头xx店内,被告人黄永兵盗窃被害人夏某一部金黄色OPPOR9(64G)手机,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890元。被盗手机被被告人黄永兵卖得赃款1200元。2、2017年1月9日17时许,在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牌头xx店门口,被告人黄永兵盗窃被害人熊某2一部玫瑰金色VIVOX7(64G)手机,被害人熊某2发现自己的手机被盗后便告诉其哥哥熊某1,熊某1追至新建区人民医院对面将逃跑的被告人黄永兵抓获并报警。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143元人民币。案发后,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了被害人熊某2。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夏某、熊某2的报案笔录,证人熊某1的证言,处警登记表,公安机关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永兵系聋哑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和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中应属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已实施完毕,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应属既遂,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和证据不符,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两次,价值人民币40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系聋哑人,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永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婷岚人民陪审员  邹 鸣人民陪审员  夏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南昌市新建县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评价表法官:戴婷岚填表日期:2017年4月5日案号(2017)赣0112刑初号程序简易被告人黄永兵罪名盗窃数额或主要情节被告人盗窃二次,价值人民币4033元法定刑幅度三年以下基准刑六个月,数额增加二个月,次数加一个月,共计九个月调节刑法定量刑情节1增加或者减少基准刑的百分比(+/-)2累犯加3个月3聋哑人-15%456酌定量刑情节1自愿认罪-10%23456宣告刑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计被告人意见公诉人意见课题组建议或意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