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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詹小斌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小斌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30刑初5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小斌,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中专文化,江西省婺源县工商管理局职工,住江西省婺源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江西省婺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0日经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西省婺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婺源县看守所。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小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少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小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份,被告人詹小斌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婺源县支行”)申请白金信用卡业务。中行婺源县支行经审核后向被告人詹小斌发放尾号1943的贷记卡一张,授信消费限额10万元。2013年7月份,被告人詹小斌又向中行婺源县支行申请了“直客式”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授信消费限额12万元。期间,被告人詹小斌多次向中行婺源县支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2013年1月份至2015年2月份,被告人詹小斌持该信用卡消费且频繁进行大额套现,先后通过婺源县“天马名烟名酒”店、婺源县“汇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婺源县“春江实业有限公司”等中介套现现金几十万。被告人詹小斌将套现后的现金以高息借贷给他人,其中借给何某20万元(月息5分)、借给王鑫20万元(月息3分)。2015年2月16日后,被告人詹小斌不再按期归还透支款。2015年2月25日,被告人詹小斌与妻子程某云协议离婚,约定双方无共同债务,将二人共有的位于婺源县文公北路137-59号房产、婺源县城东安置区徽州学府1号楼2单元302室归程某云所有。2015年3月份后,中行婺源县支行多次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向被告人詹小斌进行催收,被告人詹小斌于2015年4月1日归还100元外,未再归还欠款。期间,被告人詹小斌将提供给中行婺源县支行用于联系的手机号码予以更换。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詹小斌和程丽云将婺源县文公北路137-59号房产转卖他人,所得房款用于支付被告人詹小斌的贷款、借款及生活支出,但未用于归还中行婺源县支行的欠款。因催收未果,中行婺源县支行于2015年11月12日向警方报案,婺源县公安局于同日立案侦查。截止案发时,被告人詹小斌所欠本金229992.1元。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詹小斌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詹小斌在羁押期间,主动配合监所管理安排,遵守监规,表现良好。上述事实,被告人詹小斌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施某、程某云等人的证言,书证信用卡交易流水、借条、银行上门催收档案、离婚协议书等,羁押期间表现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詹小斌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小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詹小斌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詹小斌在羁押期间遵守监规,表现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小斌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詹小斌退赔中行婺源县支行人民币二十二万九千九百九十二元一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叶兰英人民陪审员  詹萍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