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民终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四川鸿宇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与张青先、杨天芬、刘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鸿宇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张青先,杨天芬,刘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24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鸿宇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工业集中区迎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魏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鹏,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青先,男,汉族,生于1959年1月23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天芬,女,汉族,生于1963年1月9日,住四川省阆中市,系张青先之妻。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军,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键,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15日,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上诉人四川鸿宇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青先、杨天芬、刘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6)川138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6)川138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阆中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川鸿宇冷冻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远审判员 刘荣耀审判员 任雅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