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1271号原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龙,系昌图县文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6月6日在昌图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有共同财产位于昌图县毛家店镇张家屯村8组砖瓦房三间,面包车一辆、四轮车两台、电动车一台。无债权、无债务。因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没有继续生活下去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徐某某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结婚证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的事实2、辽宁省村镇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有共有财产位于昌图县毛家店镇张家屯村8组砖瓦房三间的事实。经审查,以上证据形式、来源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被告互谅互让、充分考虑家庭的利益,能够和好如初,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