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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肖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刑初31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辩护人颜美星、程宇豪,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金融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璟,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程宇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被告人肖某某以本人名义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申领得1张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自2010年9月15日至2014年2月28日透支使用期间,透支本金累计人民币358,890.5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3年5月起,工商银行多次信函催收,而被告人肖某某在立案前仍未归还上述欠款。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肖某某至福建省周宁县公安机关投案。截至2016年10月30日,共计还款36万余元,结清本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工商银行出具的信用卡申请表资料、交易明细表、清账通知书及邮寄清单、还款情况说明、报案书,身份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向被害单位进行了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海林人民陪审员  樊云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冬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