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黎某与陈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陈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2民初2690号原告黎某,女,1975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陈某1,男,197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黎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她与陈某1离婚。事实和理由:她与陈某1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2,××××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陈某1长期赌博,且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被告陈某1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黎某与陈某1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2,××××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黎某于2017年3月15日诉至本院。审理中,黎某对其主张的陈某1长期赌博的意见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黎某与陈某1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自愿结婚又生育女儿,应认定夫妻感情较好。黎某主张陈某1长期赌博,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认定。现黎某与陈某1虽然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好生活琐事,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本院综合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确认黎某、陈某1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综上所述,黎某要求与陈某1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黎某与陈某1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褚学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