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3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东莞市毅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仇银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毅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仇银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3民初169号原告:东莞市毅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奇通。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达峰,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银付,男。原告东莞市毅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仇银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莞市毅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达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仇银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莞市毅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196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惠东××黄埠镇以友盛夹布厂的名义从事制作合布。2014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胶水,原告履行义务后,被告未支付货款,拖欠原告货款134600元,并于2014年5月4日出具《结欠单》一张给原告,于同年7月11日付款15000元,被告至今仍拖欠119600元。过后,原告多次上门催收,被告各种理由拒不清偿债务。上述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有能力偿还欠款却拒不清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仇银付未到庭应诉,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原告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和身份证;2、工商登记资料查询情况、被告仇银付的身份信息;3、结欠单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4、友盛夹布切带厂送货单样式一张,证明被告以“友盛”名义对外经营。原告的陈述与其提供的证据能相应佐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经注册核准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被告仇银付在黄埠镇以“友盛夹布厂”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该厂未办理工商登记。2014年5月4日,被告签名出具一张《结欠单》并加盖给原告收执,确认欠货款134600元。《结欠单》上载明:“兹结欠东毅帆胶水款壹拾叁万肆仟陆佰元(¥134600元),企业名称:友盛夹布厂。企业负责人签名:仇银付。”此后,被告付款15000元,并在《结欠单》上了作了注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19600元,有被告仇银付签名出具的《结欠单》为证,买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货款结算时,双方未约定具体的支付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的规定,现原告持该《结欠单》为凭,诉请被告支付货款119600元,理由充分,予以支持。虽双方对欠款无约定支付利息,但被告在结算后未及时支付原告货款,属占用原告资金,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原告诉请从起诉主张权利之日即2017年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欠款逾期利息,理由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仇银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仇银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货款1196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2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给原告东莞市毅帆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2元,由被告仇银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钟广鸣代理审判员 张鉴洋人民陪审员 叶兰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钟伟东书 记 员 彭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