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行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德生、蒋守英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德生,蒋守英,淮南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4行终1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德生,男,194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系张占军父亲。上诉人(一审原告)蒋守英,女,194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系张占军母亲。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佩玲,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南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陈洞路56号社保大楼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7496355-6。法定代表人李坤国,该单位主任。出庭负责人杨晓莹,该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维怀,该中心工伤待遇审核结算科科长。上诉人张德生、蒋守英因行政给付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行初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德生、蒋守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张德生、蒋守英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张德生、蒋守英撤回上诉;二、准许一审原告张德生、蒋守英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德生、蒋守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德玉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刘富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絮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两间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