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执恢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郑学国、刘礼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郑学国,刘礼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恢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住所地,朝阳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邵百权,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郑学国,男,1965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刘礼侠,女,1966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郑学国、刘礼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郑学国、刘礼侠支付欠款210232.37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746元,交纳执行费4214元,但被执行人郑学国、刘礼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以(2016)鄂0303执恢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学国、刘礼侠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郑学国、刘礼侠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王世军审判员 石 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