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夏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08刑初2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绰号:“亮亮”,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初中文化。2015年7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2016年5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雁南监狱狱侦科立案侦查。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三监区服刑。衡阳市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以华新检刑诉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衡阳市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笑、贺哲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湖南省雁南监狱三监区七号监舍内服刑时,因其他犯人发生争吵影响其休息而发牢骚说:“你们晚上吵得我睡不好,下次我也吵,看大家还能不能睡好”,听到此话的同监服刑人员即被害人李某某回了被告人夏某某一句:“你吵一个试试”,被告人夏某某听了李某某的话很生气,便和李某某争执起来,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夏某某从地上捡起一只拖鞋朝李某某砸去,但并未砸中。被害人李某某此时迅速从床铺上站起来和夏某某扭打在一起,双方互相用拳头击打对方,被告人夏某某将李某某打倒在地,并对着倒地后的李某某面部猛击两拳,李某某的嘴唇当场被打出血,此时,同监服刑人员郭某某将被告人夏某某拉开,李某某则试图从地上爬起,被告人夏某某冲上去对着李某某的胸口又踢了一脚,被同监犯郭某某再次拉开。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左上唇穿透伤,有不规则条状疤痕(挫裂伤后改变,疤痕长2.4CM),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经湖南省雁南监狱调解,被告人夏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夏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狱侦查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衡阳市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某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夏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结合余刑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零九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2024年1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曾佑荣审 判 员 杨海波人民陪审员 蒋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夏 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九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