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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刑更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蔡玲珍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玲珍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355号罪犯蔡玲珍,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人。现在湖南省宁乡县看守所服刑。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湘0124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蔡玲珍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宁乡县看守所于2017年4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蔡玲珍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玲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玲珍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玲珍减去有期徒刑十八天(刑期至2017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苏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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