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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韩拥君与韩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拥君,韩化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198号原告:韩拥君,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韩化峰,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韩拥君与被告韩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韩化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韩化峰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息,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拥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已减半),由原告韩拥君承担。审判员  贺新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