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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执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经春与王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经春,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2362号申请执行人王经春,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王红,女,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王经春和与被执行人王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辽0214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经春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二、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4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