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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3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与被告罗章苹、吴少坤、邓辉洪、田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罗章苹,吴少坤,邓辉洪,田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3民初2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峨城大道橄榄新城A4-1-1、A4-1-2号。负责人:吴雪莲,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承展,四川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凡敏,四川共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罗章苹,女,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告:吴少坤,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告:邓辉洪,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告:田峻,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与被告罗章苹、吴少坤、邓辉洪、田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次起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唐云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江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