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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行终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茂名市城乡规划局、黄锦龙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茂名市城乡规划局,黄锦龙,茂名市电白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9行终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何远平,局长。委托代理人:邓耀洲,男,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景年,男,茂名市城乡规划局电白分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锦龙,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原审被告:茂名市电白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罗勃,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如栋,男,茂名市电白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林桂初,男,茂名市电白区法制局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李波,男,成年,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上诉人茂名市城乡规划局因与被上诉人黄锦龙、原审被告茂名市电白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原审第三人李波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5)茂电法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法庭调查,原审被告茂名市电白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的分管副局长陈如栋代表其法定代表人参与庭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茂名市城乡规划局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本案情况发生变化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茂名市城乡规划局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该撤诉请求是该行政机关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茂名市城乡规划局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少伟代理审判员  柯国梁代理审判员  封桢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邹君萍古博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