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4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潘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潘美华,仇群月,张加标,仇群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421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228号。负责人:鲍小英,代理行长。被执行人:潘美华,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仇群月,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张加标,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仇群飞,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与被执行人潘美华、仇群月、张加标、仇群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民政、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信息,发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尚欠借款本金199988.82元及利息,受理费4722元,执行费332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42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永忠审判员 伍俊鸿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