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占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占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广济大道东10号。组织机构代码:05260756-8。法定代表人:匡凯旋,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梅占光,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梅占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梅占光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梅占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梅占光在武穴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的工程款527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玉兴执行员  吴 浩执行员  罗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