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金福与被执行人李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金福,李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159号申请执行人苏金福。被执行人李海洋。申请执行人苏金福与被执行人李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海洋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予结案。根据>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