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申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徐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申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县XX镇XX村**组。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县XX乡XX村XX村民组**号。再审申请人徐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01民终3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再审申请人徐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徐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徐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伏华审 判 员 孟庚秋代理审判员 徐琳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 洋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