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航天睿特碳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塞恩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航天睿特碳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塞恩高科技有限公司,徐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96号申请执行人:航天睿特碳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历克勤。被执行人:北京塞恩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峰。被申请人:徐国峰,男,汉族,1983年7月28日生,住北京市。本院在审理航天睿特碳材料有限公司诉北京塞恩高科技有限公司、徐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航天睿特碳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徐国峰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万寿路支行车的账户(账号:XXXX)存款9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18日止。二、冻结被申请人徐国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永定路支行的账户(账号:XXXX)存款9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18日止。三、冻结被申请人徐国峰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坝河支行的账户(账号:XXXX)存款9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