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6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陶华春与牛犇、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华春,牛犇,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840号原告:陶华春,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陈从玉,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淮南市玉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武佳惠,女,199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淮南市玉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牛犇,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安市田家庵区。被告: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丰泽浔美工业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2幢配套厂房3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50503729708513F。法定代表人:杨伟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泉街道联通公司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40400568953197U。法定代表人:许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华春与被告牛犇、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华春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华春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3元,由陶华春负担。审判员  倪龙军二○一七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