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姜新建与倪福玉、孔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新建,倪福玉,孔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3民初814号原告:姜新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船,威海市文登天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福玉。被告:孔燕。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福玉(系孔燕之夫)。原告姜新建诉被告倪福玉、孔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姜新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船,倪福玉、孔燕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福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姜新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55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1月2日二被告因为急用钱向原告借款25500元已届清偿期,姜新建多次索要未果,请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倪福玉答辩称,给姜新建出具欠条属实,但是是在醉酒的情况下打的欠条,钱应该由我还,我们之间原来合伙开饭店,好多账目未算清楚,算清后再偿还该款。孔燕口头答辩称,对倪福玉给将新建出具欠款的事儿不清楚,后来他们开饭店赔了,才知道外面有欠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并存卷佐证。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日,倪福玉给姜新建出具借条一张,金额为25500元,2017年春节前付清。庭审中,倪福玉陈述与姜新建系合伙开饭店关系,合伙关系结束后双方未清算,待双方清算后,如果有借款再偿还。姜新建陈述该欠条就是双方合伙结束清算后,倪福乐给姜新建出具的。倪福玉到期未偿还,应承担自2017年1月28日起算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倪福玉给姜新建出具欠条,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倪福玉理应在姜新建主张权利时及时偿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欠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孔燕理应共同清偿。倪福玉关于合伙未清算的抗辩未提供证据证实,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故姜新建之诉,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倪福玉、孔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姜新建借款25500元,并承担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元,由倪福玉、孔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培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亚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