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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孟林与被告黄家明、徐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林,徐玉芹,黄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565号原告:孟林,女,1980年9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徐玉芹,女,1985年5月2日生,汉族,服装厂工人,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黄家明,男,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孟林与被告黄家明、徐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煜荻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林、被告徐玉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家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家明、徐玉芹归还借款69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孟林与被告黄家明系朋友关系,被告黄家明与被告徐玉芹系夫妻关系。2016年,被告黄家明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69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黄家明出具借条两份。此后被告未还款。被告徐玉芹辩称:1.被告黄家明向原告借款后随即交给别人了;2.原告未能证明被告黄家明收到借款。被告黄家明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孟林与被告黄家明系朋友关系,被告黄家明与被告徐玉芹系夫妻关系。2016年,被告黄家明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69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黄家明分别于2016年11月15日、2017年1月17日出具借条各一份。此后被告未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两份、被告提供的结婚证两份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小额借贷,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其陈述的借款经过能够证明借款已交付,且被告黄家明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借条未载明借款期限,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还款,被告应当及时归还借款。涉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条未注明借款系被告黄家明的个人借款,也无证据表明两被告实行约定财产制,故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家明未到庭,视为放弃应诉和质证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家明、徐玉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孟林借款人民币69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家明、徐玉芹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煜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