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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3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叶成东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成东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482号罪犯叶成东,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横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叶成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2万元(已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3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洪城监狱代表危峰、徐璐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良、李蔚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叶成东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成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叶成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成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简布礼审 判 员  龚 燕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楼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