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丁国军与丁飞涛、谷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军,丁飞涛,谷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1561号原告:丁国军被告:丁飞涛被告:谷三林原告丁国军与被告丁飞涛、谷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瑞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二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