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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丁国军与丁飞涛、谷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军,丁飞涛,谷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1561号原告:丁国军被告:丁飞涛被告:谷三林原告丁国军与被告丁飞涛、谷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瑞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二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