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忙书与李西成、王启文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忙书,李西成,王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李忙书。被执行人李西成。被执行人王启文。本院依据(1998)眉民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2016)陕0326执860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李忙书与李西成、王启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2017年2月7日申请人李忙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案款本金10196元及利息3354元、案件受理费9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启文自动履行案款本金10196元、利息3354元,案件受理费950元及执行费50元,该案件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8)眉民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王延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 文 来自